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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關于原油期貨交割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能源】關于原油期貨交割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為確保原油期貨上市平穩運行,根據《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原油期貨交割業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可交割油種原產地(裝運港)

  1.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迪拜原油:法特港,Fateh Terminal;

  2.阿拉伯聯合酋長國上扎庫姆原油:茲爾庫島,Zirku Island;

  3.阿曼蘇丹國阿曼原油:費赫勒港,Mina Al Fahal;

  4.卡塔爾國卡塔爾海洋油:哈盧爾島,Halul Island;

  5.也門共和國馬西拉原油:席赫爾,Ash Shihr;

  6.伊拉克共和國巴士拉輕油:巴士拉油碼頭或者單點系泊浮筒,Basrah Oil Terminal or SPM;

  7.中華人民共和國勝利原油:中國石化勝利油田分公司東營原油庫。

  上期能源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有關油種的原產地(裝運港)并另行公告。

  二、交割業務有關收費項目及標準

  1.倉儲費為人民幣0.2元/桶/天,由指定交割倉庫向貨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取。上期能源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調整倉儲費的收費標準并另行通知。

  2.檢驗費由各指定檢驗機構按現行收費標準向原油入出庫時的貨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取。

  3.其他費用如港務費、港建費、碼頭裝卸費等由有關機構按現行收費標準向原油入出庫時的貨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取。


來源: 上海期貨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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